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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7-12-13 14: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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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网单位安全备案依据和流程
- 一、法律法规
(一)1994年2月18日国务院第147号令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是我国第一部涉及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行政法规,其中第十一条规定了国际联网备案制度:“进行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由计算机信息使用单位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二)1997年12月11日国务院批准,1997年12月30日公安部发布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用户在接入单位办理入网手续时,应当填写用户备案表。备案表由公安部监制。
《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互联单位、接入单位、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联网的单位和所属的分支机构),应当自网络正式连通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前款所列单位应当负责将接入本网络的接入单位和用户情况报当地公安机关备案,并及时报告本网络中接入单位和用户的变更情况。
《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涉及国家事务、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等重要领域的单位办理备案手续时,应当处具其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证明。前款所列单位的计算机信息网络与国际联网,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二、备案对象
(一)凡是在广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互联网接入服务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单位、主机托管单位及与国际互联网的信息网络应用单位均为备案对象。
(二)互联网信息服务单位的备案有以下要求:
1. 网站系统维护权及服务器都落于广州的,只需到广州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分局进行备案登记;
2. 网站系统权落于广州市的,服务器托管于外地的,要先到广州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分局备案登记,再到服务器托管的所在地公安主管部门备案登记。
3. 服务器托管于广州市的,网站系统权落于外地的,要到广州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分局备案登记,再到网站系统权所在地公安主管部门备案登记。
(三)个人用户备案由接入服务运营单位负责实名制登记。
个人用户在开通互联网时要登记相关基本资料,资料暂时保存在接入单位,由接入单位协助公安机关办理备案。一般个人用户原则上不直接到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手续。有个人网站、网页的除外。
(四)互联网接入服务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单位及与国际
互联网联网单位的联网方式、提供网络服务内容的变更、终止联网时,应当在5日内到广州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分局办理变更登记。
(五)对其他公共信息网络资源也应通过备案措施落实信息资源实名制。
三、备案程序
(一)备案单位(个人)登陆广州金盾网(www.gzjd.gov.cn)-信息网络安全-网上备案系统,注册后填写备案资料。▲点击进入网上备案系统
(二)公安机关对提交的备案信息进行初步审核,审核结果反馈到备案者注册邮箱。
(三)初审通过,根据本单位的联网用途类型准备书面材料,提交至广州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分局或交电信运营商代为办理。由相关负责人对备案材料的属实情况及备案单位的各项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网络安全技术措施的建立及落实情况进行审核。
(四)对审核合格的单位发予备案证书或从网上下载电子证书,有网站的按要求在网站正确位置放置“报警岗亭”图标;经审查不合格的单位,退回并说明不通过原因,待重审。
(五)公安网监部门将不定期对各单位安全制度、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实地检查。
▲点击查看流程图
四、几点说明:
(一)联网单位在履行备案的同时,应落实安全审计工作要求,公安机关网监部门对安全审计落实情况进行实地检查,未达到法定最低安全标准和要求的,将依法进行整改和处理。
(二)办理备案过程中,公安机关网监部门不收取任何费用。
(三)提供接入服务的联网单位,备案后需逐月上报其单位的用户更新资料。
五、备案提交材料 (★材料可交接入运营商代为办理)
(一)证件复印件:《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经营性信息服务单位还需提交《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个人用户需提交有效身份资料证照复印件;
(二)安全组织成员名单:单位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组织成员包括本单位网络安全主管领导、两名计算机安全员名单及联系方式并加盖公章;
(三)本单位网络拓扑结构图(加盖公章);
(四)安全管理制度(加盖公章):单位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包括信息发布审核制度、24小时交互式栏目信息巡查制度、互联网安全应急处置制度等;
(五)安全技术措施(加盖公章):各单位按法律法规要求落实关键字过滤技术措施、日志审计、防病毒防黑客攻击措施等;
具体要求请参看:《关于加强我市互联网公共入口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通知》、《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公安部第82号令)、《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以下材料仅特殊类型单位需提交:
(六)本单位主机托管用户列表(电子文档)1份(仅互联网接入服务单位—isp需提供);
(七)本单位虚拟主机用户列表(电子文档)1份(仅互联网接入服务单位—isp需提供);
(八)特例:从事刊载新闻网站还需增加提交新闻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提供主机托管、虚拟主机服务的,还需要增加提交所有用户的基本情况,包括url、负责人、联系方式;系统维护权在外地的,服务器托管于本地的网站,需增加提交其系统维护权所在地主管公安机关出具的备案证明。
(九)固定ip个人用户需验核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并提交其复印件。
六、行政处罚
对不按照规定履行备案义务,不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的单位或个人,广州市公安局网监分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条和《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根据不同情节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或则停机整顿不超过六个月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有犯罪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广州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分局
二○○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备案地址:广州市越秀区起义路200号广州市公安局北楼802
咨询电话:83118897;83118893
传真:831188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