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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7-12-12 10: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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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网小心触...法网!

上网小心触...法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网上行为的相关规定(摘录)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国家规定,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三)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
   (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第四十七条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或者在出版物、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刊载民族歧视、侮辱内容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 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不听劝阻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六十八条 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播放淫秽音像的;
   (二)组织或者进行淫秽表演的;
   (三)参与聚众淫乱活动的。
    明知他人从事前款活动,为其提供条件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见《公共信息网络安全法律法规选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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